屋顶太阳能发电

广东中山:屋顶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光伏安装必须≥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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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屋顶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光伏安装必须≥35%!

2024-03-11 17:00:54

2月5日,广东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能耗结构不断优化,城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到2030年,城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


太阳能发电


《实施意见》提出,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屋顶、立面等适宜的场地空间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以下简称光伏系统)。光伏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其费用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造价。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光伏组件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

在下列情况下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1)生活热水需求集中的学校、酒店、医院住院楼等可选择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热(PV/T)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

(2)如果项目本身或周边地区有其他应用条件好、节能效益好的可再生能源,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应根据施工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城市景观保护区、超高层建筑等建筑因申请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并可根据申请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如政府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等)单屋顶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时,除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特殊用途外,应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的规定安装屋顶光伏系统。

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的规定,新建住宅单屋顶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屋顶光伏系统。光伏系统的设计面积不应小于屋顶总面积的35%。

根据项目的用电量等因素,确定新建工业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和应用区域。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的规定,新建工业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系统的面积不应小于屋顶总面积的50%。工业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公共建筑,按照住宅、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调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我市碳调峰总体要求,切实有效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的碳调峰工作,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调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调峰和碳中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调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碳调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城乡建设方式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指导,着力优化建筑能源结构,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调峰,为全市碳调峰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2、主要目标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能耗结构不断优化,城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到2030年,城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以上。


3、基本要求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充分利用屋顶、立面等适宜的场地空间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以下简称光伏系统)。光伏系统遵循安全、可靠、协调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其费用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投资情况计入工程造价。积极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光伏组件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

在下列情况下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1)生活热水需求集中的学校、酒店、医院住院楼等可选择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热(PV/T)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

(2)如果项目本身或周边地区有其他应用条件好、节能效益好的可再生能源,可选择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应根据施工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城市景观保护区、超高层建筑等建筑因申请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光伏安装面积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专项技术论证,并可根据申请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4、施工要求


(1)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包括政府建筑、商业建筑、学校、医院等)单屋顶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时,除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特殊用途外,应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的规定安装屋顶光伏系统。

(二)居住区新建住宅楼

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第5.2.1条的规定,新建住宅单屋顶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屋顶光伏系统。光伏系统的设计面积不应小于屋顶总面积的35%。

(3)新建工业建筑

根据项目的用电量等因素,确定新建工业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和应用区域。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5.2.1条的规定,新建工业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系统的面积不应小于屋顶总面积的50%。工业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公共建筑,按照住宅、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A类、B类火灾隐患建筑安装光伏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5、管理要求


(1)设计评审阶段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设计剖面图,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国家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标准。

(2)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

(3)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竣工验收,按图纸施工并验收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光伏安装面积、发电效率、太阳能保证率、集热器效率、系统制冷COP、能效水平等实测指标。

(4)运维管理

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遵守我市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光伏系统的运维管理。

居住区新建住宅的光伏系统,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作为住宅的配套设施和设备。新建住宅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限于共用区域和设施的用电量,剩余收益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初期的日常运维管理由物业服务商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进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直接委托或物业服务人员委托第三方专业光伏运维机构。运维管理费用在盈余收入中发生,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实际金额分摊。


6、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封闭的管理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按功能加强对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全过程的封闭式管理制度。

(2)加大监管力度,推进集中示范

将各乡镇街道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目标和责任评价考核,在翠横新区、綦江新城、十大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大规模示范。

(3)加强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

鼓励本市有关单位开展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项目研究,通过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促进产业发展。逐步形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应用全产业链体系。

(4)广泛深入推广,组织专业培训

积极利用舆论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全面、多层次地开展优化建筑能源结构、促进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提高公众对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营造全市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报送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的,应当符合本意见。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9日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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